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上海高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高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上海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高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建立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制度,强调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高校学风建设严格遵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建立上海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风建设文件精神;制定本市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文件;宏观指导、督促、检查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学风建设先进典型经验;组织调查处理学术不端异议投诉及其他重大学风问题。
第六条 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七条 高校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高校网站要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八条 对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教委提出异议投诉,市教委信访办公室统一受理。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报上海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当事人答复。
第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并报上海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经查实,确为恶意或不负责任举报的,对举报人要进行严肃教育、警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高校应为其恢复名誉。
第十一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